最后更新時間:2009-04-05 17:14:29
20、借打手機為名的案件,實際上也應(yīng)認定為盜竊而不是詐騙。
21、甲與乙通過網(wǎng)上聊天后,約在某咖啡廳見面。見面聊了幾句后,甲的BP機響了,同時聲稱忘了帶手機,于是借乙的手機打電話。甲接過手機后(有時被害人的手機可能就放在桌上)裝著打電話的模樣,接著聲稱信號不好而走出門外,趁機逃走。這種行為也不能認定為詐騙,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22、甲沒有返還的意圖,卻隱瞞真相向乙借用轎車,乙將轎車交付給甲后,甲開車潛逃。乙只有轉(zhuǎn)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為依然成立詐騙罪。
23、丙將自己的財物委托給乙保管,其間,丙給乙打電話,聲稱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財產(chǎn)。偷聽了電話的甲第二天前往乙處,聲稱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將自己占有而歸丙所有的財物交付給甲。處分財產(chǎn)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權(quán),只是事實上占有了財產(chǎn),但這并不影響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
24、B進入地鐵車廂后,發(fā)現(xiàn)自己的座位邊上有一個錢包,于是問身邊的A:“這是您的錢包嗎?”盡管不是A的錢包,但A卻說:“是的,謝謝!”于是B將錢包遞給A。由于B并沒有占有錢包的行為與意思,所以他不可能處分該錢包,故A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只能視錢包的性質(zhì)認定為侵占罪或盜竊罪。
25、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時,行為人甲前往乙家欺騙丙說:“乙讓我來把他的西服拿到我們公司干洗,我是來取西服的?!北乓詾檎?,甲從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在這種情況下,對甲的行為也應(yīng)認定為詐騙罪。
26、10余人參加小型會議。散會前,被害人B去洗手間時,將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會時B仍在衛(wèi)生間,清潔工C立即進入會場打掃衛(wèi)生。此時,A發(fā)現(xiàn)B的提包還在會場,便站在會場門外對C說:“那是我的提包,麻煩你遞給我一下?!保眯乓詾檎?,將提包遞給A,A迅即逃離現(xiàn)場。在本案中,清潔工C沒有占有B的提包,他也不具有處分該提包的權(quán)限或地位。換言之,C是A盜竊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詐騙罪中的財產(chǎn)處分人。因此,A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27、乙委托甲將一貴重物品從北京帶給廣州的丙,甲將該物品帶至廣州后,見到來車站接自己的丁時,直接將該物品轉(zhuǎn)移給丁所有。顯然,甲的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
28、甲持有某種提單,因而在
法律上占有了提單所記載的貨物;但當該貨物事實上由乙占有時,甲竊取該貨物,仍然成立盜竊罪。
29、游人向公園水池內(nèi)投擲的硬幣,屬于公園管理者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取走這些財物的,成立盜竊而非侵占。
30、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讓好友乙為其打掃室內(nèi)衛(wèi)生。乙在打掃臥室時,從地上拾到一張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乙未將此卡交給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時知道了密碼)。甲曾問過乙是否見過此卡,乙稱未見過。后甲報案,乙被查獲。甲雖然搬家,但因為未退房而繼續(xù)控制著該房屋,既然如此,該房屋內(nèi)的一切財物(包括牡丹靈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31、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yīng)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這些財物的,應(yīng)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
32、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nèi)的財物,屬于出租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于乘客而言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nèi)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yīng)認定為盜竊罪。
33、B將手提箱(箱內(nèi)有貴重金屬)上鎖后委托A保管時,A是否占有其中的貴重金屬?區(qū)別說認為,手提箱整體由A占有,但其中的貴重金屬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體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貴重金屬的,成立盜竊罪。
34、長途客車司機B將代為他人購買的10余部手機裝入一黑色包內(nèi),然后將包放在駕駛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A上車后坐在第一排時,就發(fā)現(xiàn)該包,并以為該包為與自己同排并坐的C所有。C下車后,A發(fā)現(xiàn)該包仍在車內(nèi),便以為C遺忘了包,于是A提前下車,將包據(jù)為己有。實際上,該包屬于B占有,而非遺忘物,但A誤以為是遺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況,即本來是遺忘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此類案件,應(yīng)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認定為侵占罪,而不能認定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