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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談怎樣學習法律-跨考考研

最后更新時間:2011-11-1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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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談怎樣學習法律

來源:跨考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1年11月17日跨考考研網(wǎng)研招網(wǎng)跨考論壇

  梁慧星談怎樣學習法律

  同學們,晚上好!

  今晚我講怎樣學習法律,但不是講一般的學習法學的方法,而是主要從法學、法律的特征講起。(因為)我們學習任何東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們的學習對象有什么特征、性質(zhì)。

  我們要了解法律、法學本身的性質(zhì),要了解法學的學習方法與其他學科的學習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學。

  法學是一個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分為兩類: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界的現(xiàn)象與規(guī)律,而社會科學則研究社會現(xiàn)象,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

  法學又叫法律學,所以有的學校叫法學系,有的學校又叫法律系。法學從教科書上又可分為理論法學與實用法學。理論法學是實用法學的基礎。像西政就有法學理論基礎課,它是我們學習民法、刑法等其他實用法學的基礎。

  作為法學本科生,在學習中我們的哪些學習方法是由法學的性質(zhì)決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為六點:一為社會性,二為規(guī)范性,三為概念性,四為目的性,五為正義性,六為實用性。談到法律的階級性,它與我們的學習方法沒關系。

  先講第一個特征: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那有同學會問哪個對呢,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舉個例子,保險公司開設一種醉酒開車保險,有人贊成有人反對,贊成者認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無禁止,并且對受害人有利,可以得到賠償。但我是反對的,首先、醉酒開車是違法的,而違法行為不能投保,我們還未見過殺人可投保。按社會經(jīng)驗,若醉酒開車可投保的話,那殺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開設此種保險,喝酒者就會毫不顧忌了,肯定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酒后駕車也肯定會增多。對整個人民來說肯定是有害而無益的。再例如,王海從事專業(yè)打假這種行為對社會到底有無好處?我認為不利,我是用社會經(jīng)驗作判斷標準的。假冒偽劣產(chǎn)品的制假者才是重點打擊對象。且假貨在小攤販居多,而大商場上則相對少得多。而王海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專打售假者,卻不打小販,只挑大商場,因為售假者特別是大商場有錢,(從)他們(那里)有利可圖。從經(jīng)驗上可得出,專業(yè)打假并非為了消費者利益,而是為了自己的金錢利益。

  同時,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據(jù)社會生活經(jīng)驗,如某人買了300支假冒派克鋼筆,要求商店雙倍賠償,這時法院就駁回了他的請求。因為依據(jù)《消法》必須是為了個人生活消費需要,按經(jīng)驗我們可以知道,他不可能會買300支派克鋼筆來自己用的,這就是我們書上說的經(jīng)驗法則。

  再來講一下第二個特征:規(guī)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diào)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第三個特征: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靠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下面講第四個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國各個法律(文本)開篇都講根據(jù)什么什么制定本法,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逗贤ā返?條說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不用說了,看名稱就知道。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目的法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在茫茫大海上,航船靠什么判斷方向呢?——就靠北極星。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消法》第49條規(guī)定了經(jīng)營者如有欺詐,按雙倍賠償,這主要是針對偽劣假冒(產(chǎn)品)的。在80年代后期,市場上出現(xiàn)了大批的假煙、假酒,根據(jù)合同法上的質(zhì)量瑕疵擔保責任、違約責任都起不到懲罰作用,于是就從美國引進了這個雙倍賠償?shù)闹贫?。這個規(guī)定是針對偽劣假冒產(chǎn)品的,而不是質(zhì)量不合格產(chǎn)品。質(zhì)量不合格,我們可用質(zhì)量瑕疵擔保去對付、去解決。兩個法律有不同目的,我們要運用它,一定要從各自的立法目的出發(fā),否則就將法律的目的體系搞亂了。悖離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處理案件。比方說,看到有的經(jīng)營者欺詐,就用《消法》49條整他,就超過了立法目的,是不對的,應該罰當其過。

  再舉個例子,南京一個女大學生在超市購物完后,超市說她偷了東西,搜了她的身,過后女大學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一審判決25萬,而二審判決卻只判了2萬,這兩個判決引起了很大爭議,到底是一審判決對還是二審判決對,有個判斷標準問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是給受害人精神上的撫慰,我們說人的精神是無價的,沒有市場價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是給受害人以安慰,同時也表明社會認為這種搜身的做法是不對的。法官認為判兩萬已可以起到撫慰作用,而判25萬則會給(超市)經(jīng)營者帶來損害,與其過錯不符。還有個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強暴后,在刑事案件結案后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一審判決5萬元,原告不服,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告請求。面對兩種判決,眾說紛紜,我們只有緊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斷。

  下面講第五個特征: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例如:伊斯蘭教(法律)規(guī)定,抓住了小偷要砍斷其手,我們可以知道這種法不正義;又如我國古代司馬遷被處以宮刑,古代的(這種)法律也是非正義的;再如:沈陽市政府制定交通規(guī)章:行人違章被撞后不賠償,被新聞媒體稱之為行人違章,撞了白撞。有人贊成,這些人一般是有車族,也有很多人反對,這些人一般都是無車的一般百姓。但這種法正義嗎?肯定不正義,當時中央電視臺采訪我,我說我反對這一規(guī)章。雖然我沒車,但我的家人有車,但我們?nèi)叶挤磳@一規(guī)章。到今年,立法機關已表態(tài)這種撞了白撞的規(guī)章是違法的。

  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zhì)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zhì)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zhì)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zhì)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zhì)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diào)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我們從一進入大學起就要注意,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最后講的第六個特征:法律的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案件,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你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你,你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你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務能力。

  以上這些,是從法學的特征方面來講法學的學習方法,不同于其他的學習方法,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學學習方法,希望能對大家的學習有幫助,今天就講到這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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