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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律碩士考研-民法專題四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10-08-27 0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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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四?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母法條

  民法通則

  20,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日起計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厲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相關法理:

  宣告失蹤是對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tài)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chǎn)關系的不確定狀態(tài),保護失蹤人的餓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屬于非訴的特別程序

  知識點:

  1,宣告失蹤

  條件:失蹤事實+持續(xù)滿兩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發(fā)生之日/戰(zhàn)爭結束之日

  程序:利害關系人申請:近親屬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者

  無先后順序

  受理與宣告: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個月

  效力:指定財產(chǎn)代管人,近親屬,親友,無先后順序,按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chǎn)的原則指定

  無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從失蹤人的財產(chǎn)中為必要支付,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稅款,也可向失蹤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直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

  怠于履行職責或侵犯失蹤人財產(chǎn)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變更財產(chǎn)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兩年/意外事故證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蹤,但申請人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請,在后不得申請)

  公告,一年,證明不能生存的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個人合法財產(chǎn)變成遺產(chǎn)開始繼承

 ?。ㄒ宰匀皇聦崰顟B(tài)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依法收養(yǎng)的,不得主張無效,但經(jīng)收養(yǎng)人,被收養(yǎng)人同意例外

  繼承財產(chǎn)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適當補償(非相應補償)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償)取得的,無返還義務

  此時原繼承取得者應付返還原物(種類)或適當補償(特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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