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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電力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08-0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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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電力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華北電力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淮,我校有權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專業(yè)均按本細則授予相應級別的學位。

  第三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第二條 的規(guī)定精神,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服從國家需要,并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的中國公民,均可按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申請我校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jīng)審核準予畢業(yè)并達到下述水平者,方可授予學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擔負專門業(yè)務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第四條 ;

  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處分;

  3.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無明顯悔改表現(xiàn);

  4.修讀英語的非英語專業(yè)畢業(yè)生,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學位要求;

  5.經(jīng)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六條 本科畢業(yè)生,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yè)鑒定材料,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 件的,經(jīng)教務處審定,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jīng)個人申請,可考慮授予學士學位:

  1.對于畢業(yè)時由于個別課程未通過而沒有達到畢業(yè)學分要求的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nèi),經(jīng)返校參加重修,成績合格,達到畢業(yè)要求,且滿足學位授予條 件的,可向學校提出學位授予申請。

  2.對于畢業(yè)時由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成績未達到學位授予要求而未獲得學位的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nèi),返校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通過后,可向學校提出學位授予申請。

  3.對于受到留校查看處分而未獲得學士學位者,考察其確有悔改表現(xiàn),學習刻苦,表現(xiàn)良好,在畢業(yè)時累計學分績達到70分及以上者或確有其他突出表現(xiàn)的,可向學校提出學位授予申請。

  學位申請程序:個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并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三章 碩士學位

  第八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規(guī)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或達到碩士生畢業(yè)要求的同等學力人員,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所有環(huán)節(jié)規(guī)定的要求,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方可授予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獨立擔負專門業(yè)務工作的能力。

  第九條 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1.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第八條 ;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無明顯悔改表現(xiàn);

  3.發(fā)現(xiàn)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事實的;

  4.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碩士學位的。

  第十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符合培養(yǎng)方案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一門。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文獻資料和撰寫論文摘要。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根據(jù)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結合培養(yǎng)計劃安排進行。學位課程考試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本年內(nèi)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仍不通過,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2.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對所研究的課題有獨立見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獨立擔負專門業(yè)務工作的能力;

  3.論文工作必須有一定工作量,在論文題目確定后,實際用于碩士學位論文工作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個學年。

  第十二條 學校每年定期進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yǎng)計劃要求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工作,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達到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以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還需通過國務院學位辦組織的外國語和專業(yè)綜合課考試,獲得合格證書,方可申請。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學歷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需聘請本學科熟悉論文內(nèi)容的二位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進行評審,其中至少應有一位外單位專家。在收到評閱人同意答辯的意見后,方可申請答辯;若遇評閱人意見不一致時,需另外聘請一位水平較高的專家重新評審,根據(jù)評審情況,再決定能否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若兩名論文評閱人不同意,則不能答辯,可修改論文后重新申請。

  以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和申請專業(yè)學位(含工程碩士和MBA等)人員的學位論文評閱需聘請本學科熟悉論文內(nèi)容的三位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進行評審。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校和學生單位以外的專家。在收到評閱人同意答辯的意見后,方可申請答辯;當評閱人意見不一致時,若兩名論文評閱人同意,一名論文評閱人不同意,則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是否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如兩名論文評閱人不同意,則不能答辯,可修改論文后重新申請。

  評閱人對論文應進行認真審查,實事求是地寫出學術評語,并在收到論文一個月內(nèi)將評語送交或郵寄到我校研究生培養(yǎng)部門。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三至五人組成,導師做為答辯委員時,答辯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組成成員中的四分之三應是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且至少應有一名外單位的專家。導師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時不能擔任主席。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進行。

  論文答辯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jīng)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經(jīng)答辯委員會一致通過的碩士論文,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半數(shù)以上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除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的有關事宜。

  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未通過的碩士論文,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投票表決,做出在一年內(nèi)修改論文并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或建議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答辯委員會應有答辯情況記錄。

  第十五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審查本學科范圍內(nèi)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確定擬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經(jīng)研究生院(籌)審定,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擬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通過票數(shù)不得少于全體成員總數(shù)的二分之一)。表決不能采用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建議不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進行審核。對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分委員會可以做出在一年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十六條 擬授學位人員的材料由研究生院(籌)統(tǒng)一報校學位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同意并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規(guī)定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完成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中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取得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學位:

  1.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第十七條 ;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無明顯悔改表現(xiàn);

  3.發(fā)現(xiàn)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事實的;

  4.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博士學位的。

  第十九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要求能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較強的聽、說和寫、譯能力。

  符合培養(yǎng)方案中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全部學位課程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學位論文應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或理論意義,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取得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博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生本人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或由一組論文組成的)系統(tǒng)的、完整的學術論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每年定期進行博士學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yǎng)計劃要求的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工作,科研成果和發(fā)表論文情況達到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二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博士學位論文要送交10名同行專家進行評閱(其中大部分應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校內(nèi)專家不超過3人),收到7份及以上同意答辯的評閱意見后,方可申請答辯。

  第二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博士生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完成論文工作后,由本人提出申請。對提出答辯申請的論文,按照第二十二條 的有關要求組織評閱,評閱通過可組織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中半數(shù)以上應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應盡可能聘請本學科、專業(yè)和相關學科、專業(yè)的博士生導師或其他專家。除本校專家外,必須有二至三位外單位專家。導師可以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特殊情況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

  論文答辯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jīng)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論文答辯未通過的,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并做出決議,可在一年半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如果論文答辯委員會未做出同意修改論文的決議,任何人無權同意修改論文并重新組織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了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論文答辯會應有記錄。

  第二十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審查本學科范圍內(nèi)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全部材料,確定擬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經(jīng)研究生院(籌)審定,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經(jīng)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要逐個對其政治思想表現(xiàn)、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做出相應的決定。

  凡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不進行審核。對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但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確的決定,或是允許在一年半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博士學位決定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同意并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經(jīng)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應張榜公布。公布三個月后無異議者,方可頒發(fā)博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學位評定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由2l~25人組成,任期2~3年。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書2人,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處理有關學位方面的日常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選,委員中教授名額占半數(shù)以上。委員會人選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并由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按學院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分委員會),分委會由7~l 5人組成,任期2~3年,設主席1人,兼職秘書1人。委員從教授、副教授中遴選。分委員會主席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批準通過授予學士學位人員的名單;

  2.審查批準通過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

  3.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4.作出撤銷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5.審查上報增設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yè)點及其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6.審查通過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

  7.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名單;

  8.審批博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

  9.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shù)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的考試范圍;審批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10.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11.組織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

  第二十九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制定和修定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2.審查研究生培養(yǎng)計劃;

  3.可代行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shù)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的考試范圍及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4.審查通過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5.審查通過碩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以及可否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

  6.審查博士學位申請人員材料,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關于授予博士學位建議,或提出不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以及可否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

  7.組織碩士研究生的中期篩選工作;

  8.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工作;

  9.根據(jù)《華北電力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審批辦法》進行碩士研究生導師遴選工作;

  10.提出撤銷本分委員會所轄專業(yè)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

  11.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的重大事宜;

  12.審核學位點規(guī)劃建設方案。

  13.分委員會按學位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積極開展工作,并負責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大學學位辦公室根據(jù)學位評定委員會議通過的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fā)相應的證書。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校長在隆重場合上頒發(fā)。證書的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之日開始。

  第三十一條 工程碩士和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除執(zhí)行本細則外,可參照《華北電力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實施細則》和《華北電力大學工程碩士專業(yè)學位培養(yǎng)工作實施細則》執(zhí)行。我校來華留學生學位授予細則另文下發(fā)。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華北電力大學學位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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