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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學位授予暫行實施辦法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08-0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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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學位授予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是我國發(fā)展教育、科學事業(yè)的一項重要立法,我校各級組織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同時,必須以“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為指導思想,按照本細則的具體規(guī)定,認真做好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條 經國務院批準,我校有權授予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服從國家分配,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具有相應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和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學校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學院(系、所、中心)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從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及學校領導人員中遴選,其中,教授應占半數以上。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應由學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通過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2.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3.審查批準學位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4.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5.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6.作出撤銷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7.審查通過申報碩士、博士學位的專業(yè)及博士導師名單;

  8.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八條 學院(系、所、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各分委員會由5-7人組成,任期2-3年。分委員會成員中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應占半數以上。各分委員會成員人選由各學院(系、所、中心)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的分委員會,主席從分委會委員中任命)。分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秘書1人,處理日常事務。

  分委員會主要是協(xié)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對本章 第七條 各項工作提出審議意見或建議,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各分委員會在達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會議作出決定時,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于研究生部,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有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德育、體育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所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通過課程考試和畢業(yè)論文(設計)及答辯,成績合格,表明在本門學科上確已較好地掌握了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研工作或獨立承擔本專業(yè)實際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畢業(yè)生,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凡重修課程(包括必修課程及指導性選修課程)總計學分超過18學分(不含18學分)者;

  2、基本學制(四年)結束時,取得畢業(yè)資格而未取得全國大學外語考試四級(或六級)證書的非涉外專業(yè)(或涉外專業(yè))本科生;

  3、考試作弊者;

  4、受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補授學士學位:

  1、因第十二條 第2款而未取得學士學位證書的畢業(yè)學生,在畢業(yè)后三年內獲得相應證書者;

  2、在基本學制年限中未修滿規(guī)定學分(含畢業(yè)論文/設計及答辯成績不合格)而未取得學士學位證書者,在結業(yè)后一年內補修滿相應學分或補做畢業(yè)論文(設計)及答辯且成績合格、符合學位授予條 件者。

  3、受記過處分者,本人在受到處分一至二年后,認識錯誤深刻,確有悔改表現,可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系)考核并簽署意見,報學??己嗽u審,提出建議意見,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授予學位。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十四條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中規(guī)定的各項學習任務,學位必修課程考試成績合格,選修課程考試成績及格,取得學位課程的學分和總學分。

  一、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

  3.外國語。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要求

  1.碩士學位論文應由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

  2.碩士學位論文正文字數應在三萬字左右。論文摘要一千字左右。

  3.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應有明確目的。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fā),研究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因此,所選題目應對發(fā)展經濟科學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實際價值。

  4.碩士學位論文內容一般應包括:內容摘要、目錄、聲明、前言、正文、參考文獻、后記、致謝等幾個要件。

  5.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達到本校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通過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以下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碩士學位:

  1.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教學、科研或獨立承擔本專業(yè)實際工作的能力;

  4.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yè)外文資料。

  第五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中規(guī)定的各項學習任務,學位必修課程考試成績合格,選修課程考試成績及格,取得學位課程的學分和總學分。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

  3.外國語。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要求

  1.對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可參照本章 第十五條 有關規(guī)定辦理;

  2.博士學位論文應對研究的課題有創(chuàng)造性的見解,也可以是一組相關的論文(包括相關的碩士論文)。

  3.博士學位論文正文字數應不低于8萬字,論文摘要3000字左右。

  第十九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達到本校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通過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以下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博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取得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國語能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并能寫作一般的專業(yè)文章?。?。

  第六章 學位申請手續(xù)

  第二十條 申請碩士和博士學位。

  本校應屆畢業(yè)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必須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計劃)規(guī)定的各項學習任務和要求,成績合格,取得學分,并完成學位論文。學位論文經導師審閱認可后,由本人申請(填寫《學位申請書》)經導師推薦,經教研室(研究室)和系(所)審查,認為符合答辯要求的,報經學位辦批復后方可聘請論文評閱人和組織論文答辯。

  第七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二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提交學位論文后,指導教師應在半個月內審查完畢,寫出詳細評語。教研室(研究室)在聽取申請人論文報告和導師介紹后,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經系(所)審查,認為符合答辯要求的,方可聘請論文評閱人。

  答辯前,由學院(系、所、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聘請兩位(外校至少一位)與論文有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辯的意見,供答辯委員會參考。對學術評語要密封傳遞,注意保密。

  第二十二條 博士研究生提交學位論文后,指導教師應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寫出詳細學術評語。經教研室(研究室)和系(所)審查,認為符合答辯要求的,方可聘請論文評閱人。博士學位論文的全文或詳細摘要應在答辯前三個月印送有關單位和專家,廣泛征求同行評議意見,并應聘請三至五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為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專家。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答辯前,導師的評語和評閱人的姓名、評語應保密,評語要密封傳遞。

  第八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單位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名單由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答辯委員會應設秘書一人。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委員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校外專家必須在兩名以上。答辯委員會名單由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研究生提前完成所有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修滿學分,中期考評合格,完成社會實踐,可申請?zhí)崆按疝q;碩士生不能按時參加答辯者,經申請批準可在半年內延期答辯;學位論文答辯未獲得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三個月后半年內經過修改后申請重新答辯一次。博士生不能按時參加答辯者,經申請批準可在一年內延期;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內修改論文后申請重新答辯一次。提前答辯應報校學位辦審批,延期答辯及重新答辯報校學位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答辯工作應在研究生提交論文后兩個月(博士生三個月)內進行完畢。

  答辯委員會的工作貫徹執(zhí)行“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答辯要發(fā)揚民主,以公開方式進行。對于是否建議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由答辯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主席簽名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凡不通過者,學位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以公開方式舉行。

  第九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后,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學位的建議時,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時,必須召開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投票結果,均應是出席會議成員的三分之二,并達到全體成員的半數或以上方為有效。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方面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堅持不改的;

  2.考試作弊或在論文工作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

  3.受行政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的;

  4.碩士學位課程重修達兩門以上(含兩門)或一門課程重修兩次以上;博士學位課程一門重修。

  5.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不得授予學位的情形。

  第十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八條 關于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14條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 校外非學位授予單位

  應屆畢業(yè)碩士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關于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的校外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yè)碩士研究生的學位授予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12條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從2003年9月起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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